关于发布山东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13〕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2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466元(省统计局快报数据)为基数,确定了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印发


发布: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