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内政办〔2011〕106号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4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