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做好非教育系统2024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选〔2024〕6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开展非教育系统2024年度国家公派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非教育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须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须覆盖完整申报及留学期),缴纳至少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必须由所在单位缴纳);仅户籍在我区,但工作单位不在我区的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方式

 

1.非教育系统2024年度国家公派留学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选单位、受理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三级选拔体系。即,推选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并组织符合条件人选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确定推荐名单;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名单。

 

2.《202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项目选派办法和项目检索等将陆续在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公布,申请人按规定的网上申报时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报名,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各项目选派办法中的要求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3.申请人须线上线下同时提交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收到的纸质申请材料为准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纸质申请材料内容须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已在网上申请,但在截止时间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未收到纸质材料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请申报人员及所在推选单位根据具体项目选派办法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若存在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齐全、信息不真实、网上信息与书面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1.推选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内容逐项做出认定,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并加盖公章。推选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并将《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单位推荐意见”的word文档(不超过500字)发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箱(nmgzjc2023@126.com)。

 

2.推选单位须将申请人的纸质申请材料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指南中的材料清单要求,正反面打印、按顺序整理、加盖骑缝章。

 

3.企事业单位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推选单位应提供书面推荐公函,公函应包括申请人就职情况、工作表现等内容,并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推选单位承诺书》(见附件)。

 

4.推选单位须将以上材料于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一并提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材料可当面送达或通过EMS邮寄(其他快递方式不予接收,邮寄以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材料一式两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推选单位各留存一套。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人员派出与管理

 

1.对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录取的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2.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3.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使用”各环节,切实加强留学人员目标和过程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推选单位应明确岗位职责,并责任到人。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及时了解其思想政治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坚决不予派出。能够派出的要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要及时函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开展行前教育,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推选单位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推选单位应进行考核,确保效益。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时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 系 人:闫璐

联系电话:(0471)6944364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39室

邮政编码:010055

邮 箱:nmgzjc2023@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推选单位承诺书.doc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