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自治州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红人社发〔2023〕50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蒙自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州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工伤保险费率按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政策执行。

 

二、统一思想、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持续加大阶段性降费政策宣传和基金收支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联系人:杨氩鸿 0873-3732555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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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件 云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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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