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4〕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级相关医院: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等455个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等45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新生儿疾病筛查26项(苯丙酮尿症免费)项目”。

 

二、全市公立医院列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范围,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完善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责任,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本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四、调整后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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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金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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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