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促进在泰高校毕业生留泰就业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地融合促进在泰高校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办发[2023]37号),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泰高校毕业生留泰就业创业5年内,在泰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 50%,但不超过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二、有关注意事项

 

1、在泰高校毕业生身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毕业证书认定;

 

2、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视同在泰就业创业;

 

3、在泰高校是指:泰州学院、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泰州校区(翰林学院)、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4、符合条件的在泰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通过服务民生通道办理;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3日


来源: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