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21〕11号


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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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德阳市市区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德阳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德阳市市区指德阳市旌阳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孝感街道办事处(仅原城北街道办事处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仅原凯江、玉泉、石桥、黄河社区辖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旌东街道办事处、八角井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德阳市住建局是德阳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退役军人、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公积金、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逐步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承租人违规或违约等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并轨后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九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规定管理;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型和宿舍型。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修建,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应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并完善公租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将公租房小区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积极发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切实提升公租房社区居住品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国家、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减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维护、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支出等。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德阳市住保中心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 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登记为德阳市市区城镇区域居民户口满5年;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七条 德阳市市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登记为德阳市市区城镇区域居民户口满5年;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八条 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登记为德阳市市区城镇区域居民户口满5年;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九条 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登记为德阳市市区城镇区域居民户口满5年;

 

(二)本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德阳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来确定,上年度德阳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德阳调查队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条 德阳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普通高中、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不含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签订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并缴纳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具有进入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德阳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户籍在德阳市市区范围以外;

 

(二)在德阳市市区内工作并实际居住均满2年,实际居住时限以公安机关警务综合平台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时间起算;

 

(三)本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德阳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

 

(五)截止申请之日连续在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或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德阳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登记或网签备案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中的共同申请人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以及与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被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在德阳市市区买卖、赠与、拍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

 

(二)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登记机动车辆价值(不含税价)超过8万元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五)有登记或网签备案的非住宅房屋;

 

(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四章 申 请

 

第二十四条 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德阳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主要如下:

 

1.结婚证;

 

2.单身的,须出具面婚姻情况书面承诺书;

 

3.离异的,须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多次离异的,应提供每一次的离婚材料);

 

4.丧偶的,须提供丧偶相关证明;

 

(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五)居住证明;

 

(六)共同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的,须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德阳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单身的,须出具婚姻情况书面承诺书;

 

3.离异的,须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多次离异的,应提供每一次的离婚材料);

 

4.丧偶的,须提供丧偶相关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

 

(六)居住证明;

 

(七)共同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的,须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德阳市住建局书面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若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其出具书面承诺书并捺印;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单位在申请时须明确入住人员;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单身的,须出具婚姻情况书面承诺书;

 

3.离异的,须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多次离异的,应提供每一次的离婚材料);

 

4.丧偶的,须提供丧偶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六)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德阳市住保中心签订三方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德阳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单身的,须出具婚姻情况书面承诺书;

 

3.离异的,须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多次离异的,应提供每一次的离婚材料);

 

4.丧偶的,须提供丧偶相关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证明;

 

(六)居住证明;

 

(七)共同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的,须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经德阳市人才办认定的市本级及德阳经开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户籍在我市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户籍在我市的部分优抚对象(部分优抚对象是指德阳籍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因战五至八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且在德阳市市区内无住房的,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收入限制。租金按照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他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五章 审 核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德阳市住建局送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积金、残联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比对信息。德阳市住建局在所有比对信息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德阳市住建局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个工作日。

 

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德阳市住建局应当以书面有效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德阳市住建局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章 保障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部分优抚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第三十二条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优先保障符合保障条件的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重疾、残疾家庭、国家及省级优抚对象、退伍军人。

 

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单身或夫妻以一室户型为主,单亲家庭或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以二室户型为主。超出保障面积按市场租金收取。

 

第三十三条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对有住房的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赁补贴优先的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发放参考标准:

 

(一)面积计发标准:

 

1.保障对象为单身或夫妻的,计发标准45㎡;

 

2.保障对象为单亲家庭或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计发标准60㎡。

 

(二)发放比率:

 

1.保障对象为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发放比率100%;

 

2.保障对象为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发放比率70%;

 

3.保障对象为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发放比率50%。

 

(三)计算公式=面积*市场租金*发放比率。

 

第七章 租金收取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执行低租金(原廉租住房租金水平),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德阳市市区市场租金水平的60%执行,其他保障对象原则上按照德阳市市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收取。若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配租户型由原二室一厅调整为一室一厅,在不调换原房屋的情况下则调整租金,以一室一厅(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一室一厅房源的建筑面积取平均值)的建筑面积为基础值,超出该基础值的面积部分收取市场租金。若应配租户型为一室一厅但一室一厅房源不足,调配为二室一厅的,租金按照以上情况收取,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管费用按梯度收取,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按5元/月/户收取,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政府招标价的70%收取。

 

第三十五条 符合保障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部分租金。

 

(一)德阳市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保障对象是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二)保障对象中有病故军人遗属的或者本人是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

 

(三)保障对象中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全免;

 

(四)属其他困难情形的,经核定实际情况后酌情减免。

 

第八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德阳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德阳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给予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德阳市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阳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德阳市住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办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来源: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