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沙市2011年至201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长政函〔201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2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发布:20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