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张家界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张人社发〔2011〕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测算,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南省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25号)精神,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同意,张家界市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84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8.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请严格执行。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