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衡人社发〔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驻衡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25号)文件精神,经衡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各县(市)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由原来的725元/月调整为840元/月;耒阳市、常宁市、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由原来的65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为8.5元/小时;耒阳市、常宁市、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为8元/小时。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上述标准,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