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拓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全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资金需求,支持住房消费,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拓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合贷款的条件和对象

 

(一)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足以支付购建自住住房的价款时,同时向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组合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组合贷款适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含购买二手房),不支持其他用途。

 

(三)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执行各自的审批流程和贷款利率,承担各自的贷款风险。

 

(四)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符合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五)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怒江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的住房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

 

(六)申请按揭组合贷款的,按揭的楼盘项目须为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共同准入的项目。

 

二、组合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和利率

 

(一)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按照《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比例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各自管理规定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

 

(二)组合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确定。借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不一致的,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期限较短一方的年限执行。

 

三、组合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商定,通常只认可所购建住房为抵押,而且须以同一套住房作为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抵押物。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为抵押权人,分别按贷款抵押份额取得抵押权利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自保管,不动产权证书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四、组合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按照双方各自的要求准备各项资料、填写相关表格。

 

(二)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根据各自标准、流程进行审批后,通知借款人按双方要求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在借款人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组合贷款按合同约定同时发放至房地产开发商监管账户或相关指定账户,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在同一天发放贷款。

 

五、组合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偿还按《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照受委托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应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三)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均已结清之后,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互相确认,方可出具结清证明,解除不动产权抵押。

 

(四)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按相关规定处置后按比例受偿。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0日


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