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丽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丽江市殡葬管理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殡葬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须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领取”的规定,凡属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未按规定进行火化和安葬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二)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的,凭“云南省火化证”和“云南省经营性墓位(格位)证”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三)骨灰寄存在殡仪馆的,凭“云南省火化证”和“云南省骨灰寄存证(长期)”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四)骨灰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的,或骨灰实行树葬、花葬、撒散、家族(家庭)合葬(禁葬区外)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凭“云南省火化证”和“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实行民间生态火化的,凭“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或民间生态火化有关证明)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申请、确认、发放和管理方法

 

(六)“云南省火化证”、“云南省骨灰寄存证(长期)”由殡仪馆开具,“云南省经营性墓位(格位)证”由经营性公墓开具,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机构须把有关信息录入“云南省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七)“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由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开具。“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由亲属提出申请,相关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两级或亡故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后出具证明,而后由安葬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或民间生态火化有关证明)。相关信息由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录入“云南省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八)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安葬的,实行民间生态火化的,县(区)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云南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开具的情形和程序做细化规定。

 

(九)集中安葬区域,由县(区)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共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村小组划定。

 

(十)市内跨县域火化、安葬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实;跨市域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联系火化地、安葬地民政部门进行核实。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核实情况和证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按规定发放给申领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原因。

 

(十二)各县(区)民政部门、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并完善出具相关证明的死亡人员的档案资料,同时加强与异地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市需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人员的火化情况、安葬情况等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其它事项

 

(十三)对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十四)户籍地和退离休前或在职工作单位地都在丽江市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户籍地在市外省内,退离休前或在职工作单位地在丽江市的人员,按照本通知执行。火化地或安葬地在省外的,凭火化证、墓穴证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五)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实行遗体捐献的不受本通知规范。

 

(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七)本通知下发后,未按规定进行火化、安葬的,遗属在丧者死亡当年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后并符合本通知对火化和安葬相关要求的,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八)本通知由丽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020年5月26日


来源: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