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扎实做好国家药品目录落地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见附件1)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版目录

 

(一)统一执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

 

(二)加强药品目录管理

 

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权限,已纳入四川省基金支付范围的20个民族药(见附件2)继续执行。按规定已纳入四川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应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2022年药品目录》中汉防己甲素片等29种药品继续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3号)的支付规则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做好特殊药品管理

 

对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分类管理,其中单行支付药品共154个(见附件3),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共228个(见附件4),高值药品共18个(见附件5)。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待省上出台正式文件后将另文发布执行。

 

国家谈判药品与高值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继续按照《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33号)、《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号)、《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高值药品报销政策的补充通知》(内医保发〔2023〕17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医保药品目录用药

 

为进一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决定将阿齐沙坦片等25个药品(见附件6)纳入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及时开展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解释说明工作。《2022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修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医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从2023年3月1日起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和高值药品全省统一经办,保障参保人员本地、异地就医购药和费用报销。

 

(三)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召开专题药事会及国谈药品配备情况报告医保经办机构。各地要规范“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要继续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医保药品的数据监测报送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2 20个民族药药品名单.pdf
  2. 附件3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pdf
  3. 附件4 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药品名单.pdf
  4. 附件5高值药品名单.pdf
  5. 附件6 两病用药.pdf
  6. 附件1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pdf
  7.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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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