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滨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

 

滨城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沾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滨政字〔201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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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