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市金发〔2020〕25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玉市管规〔2020〕1号)相关规定,现将《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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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授权各管理部负责承办所驻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具体归集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三条 单位缴存登记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注册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花名册》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年工资统计表》一份;

 

4.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二份;

 

5.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企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一份;

 

7.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8.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申领地或工商营业执照申领地的管理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件;

 

3.本市户口簿或本市居住证原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近12个月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存证明原件一份;

 

5.本人在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原件(复印件一份)和近一年的银行账户明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缴存单位填写《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单位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六条 单位注销登记

 

办理单位注销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3.单位应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项目的规定核定,具体构成项目在每年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中明确。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三)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八条 缴存比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企业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其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取2%的整数倍。

 

第九条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核定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一式二份;

 

3.职工工资花名册一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不变。

 

第十一条 汇缴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开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可以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缴款业务。

 

第十二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缓缴:《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原件一份;

 

3.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各一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办理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的申请。

 

(三)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四)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审批,审批时限自受理审批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补缴

 

(一)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欠缴或者少缴。单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单位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少缴、缓缴、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

 

4.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5.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欠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6.市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并追回的,按外部转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四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财务管理等原因,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因异地贷款等原因,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的,经单位及职工确认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错误缴存额,按照调账审批程序,办理错账调整手续。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2.工作调动的;

 

3.离休、退休的;

 

4.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

 

5.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已经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满一年仍未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其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进行集中管理。

 

(四)办理个人账户启封业务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账户转移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1.职工工作调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3.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集中封存账户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其他需转入集中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二)同城转移

 

1.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单位的,由转入单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发生劳动关系变更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3.办理同城转移业务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异地转移接续

 

1.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担保或冻结状态,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由本人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工作调入本市的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由本人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异地转入业务的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第五章 账户冻结与解冻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司法机关,或者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

 

(一)司法部门依法要求冻结的;

 

(二)因失信行为被惩戒的;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 6个月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冻结的。

 

第十九条 账户冻结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办理提取和转移业务。对于需解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由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司法机关,或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冻。

 

第六章 网上归集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开展网上归集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停缴、转移等归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开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保密承诺书一式二份。

 

(二)申请注销单位网厅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单位网厅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七章 归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或注销该单位已经违规登记注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