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贷款业务操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落实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操作部分
1、一个家庭有多套房产办理住房贷款的,只能以一套房产贷款合同办理偿还贷款间隔期的提取,且优先按已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的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职工偿还组合贷款间隔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银行放贷时间与公积金放贷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提取,第一次提取时商贷部分按实际还贷月份予以计算提取额。
二、贷款业务操作部分
1 、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缴存职工,另一方为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的计算为本市缴存职工的可贷额度加上异地缴存职工的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市最高贷款额度;
2 、借款人需正常还贷满六个月, 方可办理全额提前还贷;
3、部分提前还贷间隔期仍为三年。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9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