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确定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遂医保发〔2022〕73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为优化医保征收服务管理,切实解决跨年度征收导致的补缴和退费等问题,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现将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自然年度缴费机制,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依据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最低缴费基数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3%(563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20355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为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5%(5089元)。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