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3〕2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通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就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

 

各旗县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本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清单应当包含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相关要求。旗县市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发布。

 

二、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

 

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注重衔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落实

 

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及时发现清单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注重总结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经验做法,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对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023年5月12日

 

附件:通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来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