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 关于申报核定2011年度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为了做好2011年度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结算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60号)、《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银政发[2000]110号),现将申报核定201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及退休费核定表根据市医保中心数据库中参保单位、人员基本信息打印而成。填表时,表中的“社会保险号”“姓名”“性别”“身份”栏目由参保单位负责核对,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联系解决。“合计”栏目除填报全部人员的月工资和月退休费的合计数外,还要分别计算填报在职人数、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数、月退休费总额。全年工资总额不填报。“核定缴费或退休费”栏目由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填写。同时,单位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需自带磁盘等到市医保中心计算机系统管理科拷贝数据后,随缴费工资及退休费核定表一并报送。

 

二、核定表中的“月均工资总额或月退休费”栏目填报2010年度在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退休人员月退休费。2010年度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39144元,月平均工资额3262元。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控制在2010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在岗社会平均工资60%的,要按60%1958元申报;高于在岗社会平均工资300%的,要按300%9786元申报。退休人员按实际退休费用申报。

 

三、养老保险关系不在银川市社保局的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的月退休费高于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60元的,申报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定表须加盖自治区养老失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公章认可,方为有效。

 

四、核定表中参保人员变动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各单位2011年6月1日后新增在职职工,由单位手工填入核定表中,同时报送银川市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增加表(表十一),并附相关证明;职工变为退休人员的,可直接在核定表中更改身份,同时需填报银川市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减少和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表十三)和(表十四),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减少的人员核定表中不填报,但要填报银川市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或退休人员减少申报表(表十三)或(表十四),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生以上人员增减变动,请在“备注”栏中加以注释说明。

 

五、参保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及退休费。不得瞒报谎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六、核定表填报一式两份,要求数字填写清楚,金额四舍五入到元,于6月20日前报送市医保中心。逾期不报送的单位,市医保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2010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110%核定、结算2011年度的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

 

七、根据宁人社发[2011]160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和个人足额补缴欠费。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可以免收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以后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发布:201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