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3〕1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3〕15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能,给参保单位、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我中心结合经办工作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坚持“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全面落实“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严格执行《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不得自行增加、修改申办材料、办理时限、办事表格等,推动全市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二、主动公开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公开《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并在医保经办大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明显位置进行宣传,方便群众阅读、查询、下载或使用,提升群众的知晓度,提高办事效率。同时集中力量,组织人员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南宁医保公众号后台管理系统”等,及时完成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等的调整以及发布工作。

 

三、加强医保经办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力度,对包括乡镇 (街道)、村(社区)医保服务站、点的专(兼) 职工作人员在内的经办人员开展政策和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培训,努力培养更多的业务经办能手,切实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指南管理工作,如遇机构职能调整、地址变迁、电话更改等情况变化,要及时调整和更新办事指南和电子地图等相关信息,并向市医保中心报备(联系电话0771-5807563),确保对外公布信息准确有效。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x
  2. 附件2: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rar
  3. 附件3: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单.rar
  4. 附件4: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表格.rar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