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辽宁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辽人社〔2011〕15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确定201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予公布。

 

一、2011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2011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2O11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5%,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