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苏人社发〔2012〕22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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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南京 市区 一类 1320 11.5

 

溧水县 、高淳县 二类 1100 9.6

 

无锡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一类 1320 11.5

 

徐州 市区 二类 1100 9.6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 三类 950 8.3

 

常州 市区 一类 1320 11.5

 

金坛市、溧阳市 二类 1100 9.6

 

苏州 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一类 1320 11.5

 

南通 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 一类 1320 11.5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二类 1100 9.6

 

连云港 市区 二类 1100 9.6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三类 950 8.3

 

淮安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二类 1100 9.6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

 

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三类 950 8.3

 

盐城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二类 1100 9.6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三类 950 8.3

 

扬州 市区 二类 1100 9.6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三类 950 8.3

 

镇江 市区 一类 1320 11.5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类 1100 9.6

 

泰州 市区 二类 1100 9.6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 950 8.3

 

宿迁 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三类 950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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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