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 关于印发《2023年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4〕1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积极稳妥做好2023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清算工作,现将《2023年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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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工作方案

 

基金清算是医保支付的关键环节,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精细化管理,实现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积极稳妥做好2023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清算工作,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医保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4〕8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清算内容。清算是对定点医药机构全年医药费用年终应支付或扣减金额的确定和拨付。清算内容包括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药店购药费用,涵盖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费用。清算重点是以DIP为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

 

(二)清算程序。清算工作需重点做好年度基金支出总额核定、年度分值统计、点值测算、特病单议、考核评价、争议处理等主要工作。清算结果要经过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确认,并确保清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清算时间。原则上2024年5月底前完成2023年度基金清算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成立中卫市2023年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联络员,明确清算规则,规范清算流程。

 

(二)做好年度数据采集及考核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准确采集2023年医药机构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药店购药费用,涵盖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费用实际医保基金发生额,与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确认包干数和结算数,并于2月25日将各项数据明细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三)实施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基金清算考核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认真研究落实支付方式改革、门诊统筹等政策要求。要强化部门联动和政策衔接,按照县域医共体包干方案加快考核工作,确定各医药机构综合考核得分,并于2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四)完成年度预清算工作。3月10日前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上报数据,汇总完成全市2023年医药机构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药店购药费用,涵盖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费用实际医保基金发生额。3月30日前,要对照《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控制预算指标的通知》,及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地级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机衔接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医保发〔2022〕144号)要求,拟确定2023年度门诊和住院费用年度支出额度、年度分值统计、点值测算、特病单议、考核评价等清算结果,对超出预算指标的结算额度要及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提请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

 

(五)年度清算资金拨付。4月30日前将清算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归集至全区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年度清算。5月30日前,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按照2023年度清算数据及时完成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拨付与扣减工作。

 

(六)规范财务记账。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及时上报本地区数据,从2024年3月开始,每月25日前向市医疗保障局上报清算情况。

 

(二)2024年5月开始,市医疗保障局将通报各县(区)清算进度。对清算进度滞后、未按时完成清算工作的县(区),将视情况通过调度、调研、约谈等方式进行提醒和督导,督促按时完成清算任务。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需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汇总清算进展情况,并按要求组织报送相关材料。2月19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发送邮箱。


来源: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