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近期,我中心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拖欠期间职工发生了工伤,我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给工伤职工。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权益,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并将有关风险进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一、参保缴费(二)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次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及时为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未尽事宜,请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税务部门联系。贵港市本级(含市辖三区)各参保单位可根据业务咨询内容拨打以下电话: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请咨询贵港市社保中心0775-4567461;工伤保险缴费业务请咨询税务部门贵港市办税服务厅0775-4212366;工伤保险待遇业务请咨询贵港市社保中心0775-4206159。

 

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0日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