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转发《关于试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的通知》(闽医保〔2023〕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使用范围。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统筹区高等级医院就医或转省内其他统筹区高等级医院就医的,发生分类精准保障诊治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

 

二、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住院待遇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费用,按照统筹区内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待遇执行。参保人员按本地现行规定转省内其他统筹区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属于住院待遇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费用,按照我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待遇执行,不降低转外就医报销比例。省内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待遇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费用,按照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待遇执行。对于转外就医属于住院分类精准保障疾病诊治范围按DRG收付费结算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三、加强跟踪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遴选,首批住院分类精准保障疾病诊治范围涉及12大类。对于住院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参保人员符合现行上转或转外就医规定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各相关单位要在2024年3月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对接,按规定做好转外就医备案、费用结算和基金监管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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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