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5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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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圾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统一管理、统筹收支、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省、州市、县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政府分级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负有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等责任。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与财政部门预算同步实施,合理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随意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由财政负担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至单位。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其中,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按照核定基数计算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代扣,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基金预算和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编制次月应征清册,于每月25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应征清册,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每月15日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地税部门将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划转至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设收入过渡户。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同级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及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缺口补助应及时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不能用于平衡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支付。

 

第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基金预算按月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并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决算管理。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编制、实施。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地税、经办机构、银行四方定期对账工作机制。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接受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 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 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 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五) 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网上经办服务系统及有关配套系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规划开发,坚持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实现科学规范、互联互通、标准统一、安全高效,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和应用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系统运行维护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为建立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供保障,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和实施基金监管。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必要经费预算;依法做好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理基金拨付和监督基金使用;牵头实施基金预决算编报、审核和考核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定期与有关部门对账;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