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甘政发〔2012〕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经2012年3月29日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9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3元);

 

二类地区:9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元);

 

三类地区:9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5元);

 

四类地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1元)。

 

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个类别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分别上调28.9%、32.4%、34.3%、36.5%,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分别上调30.4%、33.3%、33.8%、37.9%。

 

一类地区(10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以上调整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2013-04-10]
  2. 关于调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9-19]
  3. 关于调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2008-04-03]

发布: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