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

 

(二)特殊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同时按照上述倾斜调整规定累加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其他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