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遂宁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遂医保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2号)要求,决定对我市部分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遂宁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遂人社发〔2017〕45号)中“以实际休假天数支付生育津贴。”调整和明确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158天;剖宫产(难产)17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5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复通28天;输卵管复通28天;男职工护理假20天。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该项政策调整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