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 关于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

普人社发〔202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关于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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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关于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有关要求,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普洱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普洱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建立全省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主要措施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围绕省级统筹提出的“六个统一”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缴费基数核定时不进行保底封顶;实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全市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其中,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2020年4月底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进行测算后,另行制定。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为0.2%、0.4%、0.7%、0.9%、1.1%、1.3%、1.6%、1.9%;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统一按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1‰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2020年10月1日起,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省级统筹后,市级不再单独建立储备金,原储备金并入基金累计结余。

 

市、县(区)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基金收支风险防控及确保各项待遇足额支付。

 

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使用和管理。省级统筹后,各县(区)撤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基金支出户。各县(区)税务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市级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县(区)基金支出户在下拨的补助中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

 

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分设“企业工伤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并在4月底前完成市级银行账户和账套的合并工作。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过渡期间,即2020年9月30前,各县(区)可暂保留一个财政专户、一个基金支出户,2020年10月1日后,各县(区)只保留一个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部撤销。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统一编制的基金预算,经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经批准后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上解、下拨调剂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数执行。市级按照季度上解省级,按月下拨县(区)补助。

 

(四)统一责任分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工伤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足额支付和基金安全。

 

在预算年度内,除重大政策变化或较大事故发生外,各县(区)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执行率在95%以上、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在110%以下的,市级从省级下拨的调剂金中给予补助。各县(区)预算执行率超出上述范围的市级不予补助,由县(区)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补助。

 

各县(区)自行出台政策、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等违规行为造成的基金支出,由县(区)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工伤认定主体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根据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跨县(区)的工伤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指导。建立疑难案例市县(区)会商联运工作机制,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部署,贯彻落实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规则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预测预警,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规范合理设置经办机构。

 

依托省级集中建设的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统一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实现省、市、县(区)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推进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各县(区)要按照信息化要求,实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信息系统中运行。

 

三、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牵头政策制定及统筹协调;编制工伤保险预决算草案;按照预算安排落实基金使用有关工作;负责向上级申请调剂金;统筹做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待遇核发、会计核算、开展内部稽核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市级牵头建立对县(区)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机制。

 

(二)财政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并审核、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会同人社部门向上级申请调剂金;组织开展财政专户基金上解下拨业务;在全市基金动用历年留存结余和下拨补助仍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配合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工作。

 

(三)税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基金征收管理,做好缴费监督检查,压实征缴责任;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四)有关部门职责。发改、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工会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有关信息,支持省级统筹联网经办、集中监管、分析预警和公共服务,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按照规定补足本行政区域内应承担的基金缺口。落实本行政区域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预防等工作,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的落实落地。各县(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馈。


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