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西住公积规〔2020〕1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西双版纳州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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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6〕2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州已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未纳入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是指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有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者及从业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相关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城镇劳动者。

 

(三)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名缴存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缴存账户缴存。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账户设立及缴存

 

第四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办理缴存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除外);

 

(二)缴存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缴存人在本州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且社保缴费累计不得拖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并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材料;

 

(五)自由职业者应提供从事社会服务的相关材料;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按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

 

(六)《西双版纳州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七)个人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中心应为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心可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分别设立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用账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执行,可自行选择相应比例缴存。月缴存基数按照实际收入自主申报,最低不能低于上一年度西双版纳州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西双版纳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人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其中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各为50%。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第七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应和中心签订《西双版纳州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并于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中心根据缴存人月缴存额发起扣缴交易,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缴存记录。

 

第八条 中心对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九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不得无故擅自停止缴存。个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可将个人账户进行封存。确因故需要停缓缴存的,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停缓缴存。停缓缴存、不按时足额缴存的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停缓缴后再次申请缴存的,个人缴存者应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一次性补齐欠缴后,方可继续缴存。缴存者的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停缴期间虽已补齐,但不视为正常连续缴存。

 

第十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汇缴、封存等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业务的办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转 移

 

第十一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符

 

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转移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该单位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该单位进行统一缴存,同时缴存者应到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终止手续;若该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照原来的模式继续缴存。

 

单位缴存人员离职后未到其他单位就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自由职业者的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原缴存余额转至个人缴存账户。

 

使 用

 

第十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个人缴存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个人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四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按月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连续满三个月或累计满六个月不履行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自愿缴存人员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按月从其银行代扣储蓄卡账户中优先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如因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储蓄卡账户中余额不足,未能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收罚息。若上月贷款未扣收的,次月则优先扣收贷款。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