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洱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政发〔2012〕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普洱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普洱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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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经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用以补充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力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是指由市、县(区)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招收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统一派到普洱市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勤务、执勤备战、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的合同制专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及《普洱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普政办发﹝2007﹞112号)进行修定。

 

第二章 招 收

 

第五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在普洱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招收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六条 招收数量。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是公安消防部队的生力军,除补充消防执勤警力不足外,须招聘消防文员、后勤保障社会化人员。根据当期消防发展规划、公安消防部队铁军建设规划及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消防工作需要确定招收数量。

 

第七条 招收条件

 

(一)热爱消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纹身、无传染病、无艾滋病、无吸毒、无精神病史等,没有被使用单位辞退或开除等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符合政审要求。

 

(二)坚持本地人力资源为主,域外为铺的原则,年龄在18岁至28岁之间,未婚,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以上,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

 

(三)退伍军人或者具有文秘专业和驾驶、计算机等技术专长的青年,或者地方院校大专生、大学本科生以及具有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特殊技能的优先招用。

 

(四)身体健康,体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

 

第三章 培 训

 

第八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工作由普洱市公安消防支队集中组织培训,时间为60天。

 

第九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统编教材《新兵训练》、《消防训练规则》执行。

 

第十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考核工作,依据三级消防战斗员标准,按照培训一项、考核一项、登记一项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不合格者退回各县(区)劳务派遣机构,缺额部分按照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办法另行招收补充。

 

第四章 分 配

 

第十二条 培训合格人员,按照市、县(区)公安部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派遣协议,确定为正式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由县(区)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内必须服从组织分配,不服从分配的,退回当地劳务派遣机构。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四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业务工作经费按照公安现役消防员三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由消防部队发放,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给劳务派遣单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份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或参照现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确定。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各级政府消防部门聘用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经费由聘用地财政部门列入年初预算。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负责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物资、被装、服装和培训费用。市级财政按市政府的要求指导检查各县(区)预算保障的执行情况,确保经费落实到位。招收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服装按春秋和冬季服装进行发放,样式、标准等由普洱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全市统一规范。

 

第十七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伙食费标准,按公安消防部队灶别标准执行,在公安消防队(站)集体就餐。

 

第十八条 培训期为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培训合格后执行正式工资标准。合同制消防员试用期满,经录用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签两年)的,享受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发放合同制消防员服装。

 

第十九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险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市、县(区)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在聘用期间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由市、县(区)劳务派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享受年度带薪探亲、休假一次,时间为20天。在公安消防部队二级以上战备和重大节日期间停止探亲、休假。

 

第六章 辞 退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的退回市\县(区)劳务派遣机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部队条令条例,不执行上级命令、消极怠工的;

 

(二)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和执勤,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

 

(三)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协议、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

 

(五)在部队年度量化考核中连续3次考评不合格的;

 

(六)本人要求,有书面申请辞职的。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每一个合同制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根据现实表现和个人自愿续签合同,不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违法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处理。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中的党、团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实行分级制,并佩戴相应标志。第一个合同期为一级,每续签一次合同增加一级,分别为一至五级,一级为最低,五级为最高。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帽徽、领花、肩章和其他规定的标志。非因公外出应着便装,其他着装要求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应自觉劝说亲友不要来部队探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来队探访,应提前向领导报告,经批准方可来队。

 

第八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能,熟悉各种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遵守国家法律、劳动法规和部队纪律,服务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部队形象;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器材装备和公物;(六)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普洱市公安消防支队每年在全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中开展“十佳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评选活动,对被评选为“十佳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工作表现突出,符合评功评奖条件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在参加各类竞赛评选活动中,为部队获得荣誉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部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公安消防部队规章制度中的处分条件予以处分。达到警告处分。达到警告处分的,扣除2个月的绩效工资;达到严重警告处分条件的,扣除3个月的绩效工资;达到记过以上处分条件的,扣除3个月的绩效工资;达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予以辞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普洱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普政办发﹝2007﹞112号)停止执行。


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