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思公积金〔2005〕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价款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料等要件,对于符合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签约及担保手续并一起组合下发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受托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四条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贷前审批和贷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以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购买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若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但应同时符合甲、乙双方的首付款规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受托银行根据各自贷款管理办法,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当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致,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共同的抵押物。

 

第八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按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提供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住房抵押登记的第一权利人设定为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权利人设定为受托银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完相关的贷款手续后,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借款人在每月可自行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偿还受托银行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顺序。

 

借款人在能按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时,可提前偿还部分组合贷款。借款人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的,可选择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 在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押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按照甲乙双方的贷款比例受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