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人社局关于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式,提高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质量,现就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应由企业进行申报,申报职业需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相关。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服务公司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应由实际用工企业申报,培养补贴给付用工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较少时,可由工商联或所属商会统一协调,集中到一家培训机构进行,企业单独申报、集中培训。

 

三、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实行清单管理,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要求核定培训职业和规模后纳入目录清单。

 

四、承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培训机构,应为与区人社局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的机构,培训职业应为补贴培训协议所含职业。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为优秀。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开展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训课程(不少于160课时),应全部在审批部门许可的场地内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6月16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