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 关于调整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公积金规〔2019〕1号)文件规定,现就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要求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相关信息,并在新的缴存年度按时、连续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为12%,下限各为5%,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自行选择。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全年工资总额(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基数),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放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含计生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五部分的月平均数(单位及个人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取整)。即: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2021年1月份至12月份应发数计算;绩效奖金(含计生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按2021年年初发放金额计算。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 号)计算。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全年工资总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基数)的月平均数。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按上述原则比照全年度计算。即: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全年12个月计算;绩效奖金(含计生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同单位同职务职级(岗位)人员2021年年初发放金额计算。

 

3、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即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作为缴存基数。

 

本缴存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如市政府公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不得高于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264元。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基数调整,缴存基数最低为1620元、最高为3800元,缴存比例为10%-24%。

 

三、调整时间和方式

 

(一)办理时间:2022年6月17日-2022年8月31日;

 

已签委托扣款协议的单位必须在7月委托扣款日之前完成年度调整。

 

(二)办理方式:

 

银行网点办理: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潮州厅(http://www.gdzwfw.gov.cn/?region =445100)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共邮箱czgjj123@163.com密码:2137531下载并如实填报《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及《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清册》(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表格,《调整清册》电子版表格后缀名必须为.xls格式,其他格式将影响系统数据导入),并送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网点办理。

 

网上自助办理: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自行申报的方式在线办理调整。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可带齐所需资料到银行网点现场办理。

 

(三)纠错调整或逾期补调: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年度调整业务,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办理纠错调整的,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调整期限内办理调整业务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我中心归集个贷科(潮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号服务大厅5-8号窗口)及各管理部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当在2022年6月17日-2022年8月31日期间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年度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因职工不及时缴存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二)各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要严格按月汇缴,不得按季度、半年、年度汇缴。因延期缴存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缴存单位承担。

 

(三)各县区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请各缴存单位按照具体办理要求,做好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反映。

 

请各有关单位将此通知转发到各下属单位。

 

业务咨询电话:

 

1、市中心归集个贷科(含湘桥区、枫溪区):2137531

 

2、潮安区管理部:6619751

 

3、饶平县管理部:8894027


来源: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