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本级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企业缓解受疫情影响遇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现就市本级(含定海区、普陀区)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按单位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2022年5月以后新开办的单位,按申请补助时上一个月的参保缴费人数计算。

 

三、经办程序

 

1、免申即享。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补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自主申报。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参保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需提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表》和单位证照(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市人社部门网站或区政府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

 

四、实施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

 

1、单位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2、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享受。

 

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特此通告

 

附件: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下载:

  1.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表.docx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