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自治州 关于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2号)要求,现将我州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四)云南省8个边境州市及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五)2022年度缴纳费款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实施期限及补缴费款规定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2023年6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工伤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度。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2022年度基数按2023年度缴费档次的上下限执行。

 

三、缓缴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1),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件2),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有缓缴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无需申请。

 

四、参保人员权益保障及相关规定

 

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逾期未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怒江州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州社会保险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0886-3623597

州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0886-3630531

州就业局:0886-3636323

泸水市社会保险局:0886-3628060

泸水市劳动就业服务局:0886-3636255

福贡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0886-3411206

福贡县就业服务中心:0886-3411593

贡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886-3513592

贡山县就业局:0886-3511277

兰坪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0886-3211232

兰坪县就业促进中心:0886-3211520

 

附件:

1、承诺书

2、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7日


来源: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