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关于“脑外伤后遗症”等10个工伤病种按病种结算工伤旧伤复发门诊费用的通知


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为减少工伤职工不必要的跑趟,同时为扩大工伤职工治疗用药选择范围,促进治疗达到更好的效果,切实减轻工伤职工伤(病)痛。经研究,现对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薄为“脑外伤后遗症”、“咬伤”、“肾损伤”、“烧伤”、“气体(药物)中毒”、“耳鸣耳聋”、“鼻病”、“牙损伤”、“眼损伤”、“骨伤病”等十项实行旧伤复发门诊病种管理。根据《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9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2004年版)》,结合我市实际,经专家推荐、评审,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脑外伤后遗症”等十项旧伤复发病种用药范围和门诊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脑外伤后遗症”等十项旧伤复发病种用药范围和门诊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脑外伤后遗症”等10个工伤病种按病种结算工伤旧伤复发门诊费用的通知.docx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