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原增补药品过渡期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2〕26号
各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经研究,现对《上海药品目录》未收载的,原属于2021年上海医保支付的西药和中成药,过渡期由2022年6月30日止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予以支付,支付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1日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