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胡杨河、新星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精神,助力特困行业纾困解难,现就做好兵团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对应关系:“餐饮”对应“H62餐饮业”;“零售”对应“F52零售业”;“旅游”对应“H61住宿业”、“L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对应“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际工作中增补的国标行业及代码。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兵团、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并与兵团、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兵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行业类型为准。企业申请行业类型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行业类型一致,直接适用缓缴政策;企业申请行业类型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不一致,可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变更后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最迟于缓缴期满后次月底前补缴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费款。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补缴期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保编号、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

 

兵团将加强工作调度,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建立缓缴三

 

项社保费周调度制度,请各师市人社局将《兵团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周调度情况表》于每周一14时前报送至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工作中如遇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

 

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 系 人:宋洁 宫友胜

联系电话:0991-2890621 0991-7798153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下载:

  1. 兵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