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和降低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经办规程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定如下经办规程:

 

一、继续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期限

 

《通知》在2021年医保缓缴政策(哈政规〔2021〕14号)基础上,将医保缓缴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12月31日。

 

(三)费用补缴

 

未能按时办理缴费业务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申办医疗保险费缓缴手续。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有补费能力后,可提前缴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后个人账户资金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划。税务部门对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四)待遇享受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医保部门对缓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

 

(一)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降低基数规则

 

为加快医疗保险向省级统筹过渡衔接,比照省直医保缴费基数做法,根据省人社厅确定的养老保险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通知》的要求,确定我市2022年度执行的社平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4,380.00元/年(6,198.33元/月),调整为70,380.00元/年(5,865.00元/月)。

 

(三)调整时间

 

2022年6月底统一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我市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结束后,统一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自2022年1月起对缴费及个人账户进行差额补退。


来源: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