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效应,现就我市2022年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

 

1.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2.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缴费月份计算至2021年末);

 

3、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 年末参保参保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符合以下计算方式之一即可。

 

计算方式一:(2020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1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四、返还方式

 

1、免申即享: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免申即享”返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

 

2、自主申报: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返还公示名单的参保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可通过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线下(窗口)渠道进行申请。

 

五、自主申报材料

 

1、《稳岗返还申请表》

 

2、单位证照(网上申报已共享电子证照的无须提供)

 

六、其他说明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2、严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3、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免申即享”名单和拟返还金额将分批次通过市人社部门网站或各县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1个月内发放到位。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按“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单位,可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七、实施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八、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

  1. 稳岗返还申请表.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浙里办APP下载·浙江政务服务
  2. 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