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省直行业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 号)转发你们,并就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01、关于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02、关于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暂定为3个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5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6月份养老保险费,也可申请退回4月、5月单位已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免收利息。

 

03、关于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申请退费的,通过线下渠道提交书面申请。

 

04、关于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4、5 月份未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应缴纳部分。

 

05、有关业务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请关系转移或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在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后按规定办理。

 

06、关于数据信息衔接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加强协作,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做好缓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督导调度、数据推送对接和报送,确保中省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精准落地落实。工作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报告。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6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