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发〔202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稳岗位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确保全州就业大局稳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岗位保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1.加强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创响三湘”行动,深入实施“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计划,大力培育创业主体,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力争到2025年全州各类返乡创业人员达到1.6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实现创业收入100亿元。支持县市(区)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返乡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返乡创业实体给予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给予一定补贴。引导返乡人员创办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殖场、乡村旅游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对认定为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文旅广电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商务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2.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加大返乡创业人员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将返乡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类返乡创业人员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的,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启动返乡创业示范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评选认定工作,每年择优评选返乡创业成效显著的县市1个、乡镇(街道)5个、村(社区)10个,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委人才办、州税务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3.实施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扩大“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适用范围,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州税务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4.保障返乡创业企业用地。积极落实国、省各项用地优惠政策,支持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用于流通、服务、科教、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5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用地。在产业园区探索试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生产的,可依法采取转包、租赁、临时占用等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按园区规划流转土地从事农业开发,集中连片种植达500亩以上的,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1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农业农村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5.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创业人员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信用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降低反担保门槛,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应急转贷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0万元。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行财政贴息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工信局、州政府金融办、湘西银保监分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6.鼓励各类群体返乡创业。整合部门优惠政策,按照“先证后照、非禁即入”原则,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脱贫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含民兵)、专技人员、妇女、退休人员等群体返乡入乡创业,投资兴业。继续实施湘西州青年创业英才支持计划,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支持各类青年群体创办的经济实体发展,青年创业英才支持计划由团州委具体组织实施,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充分发挥退休人员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优势,支持退休人员二次创业。实施“百名创业导师帮扶百家初创企业”专项活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建立创业导师与初创企业“1+1”或“N+1”结对帮扶工作机制,开展创业指导帮扶活动,对创业导师按照1.2万元/年给予劳务报酬,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委人才办、州教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乡村振兴局、吉首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妇联、团州委、州委老干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二、聚焦重点群体就业,精准服务促进就业

 

7.建立完善“20200”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外劳务协作,每年有组织劳务输出10万人以上,实现劳务收入增收100亿元。建立与州外20个以上就业集聚城市的全方位劳务协作关系,选择200家以上用工规范企业纳入我州转移就业重点企业库,每年为企业集中开展岗位推介不少于10次,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每年春节期间通过直通专车专列方式,安全护送返岗务工人员从“家门”到“厂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引入第三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劳务协作城市设立劳务服务站,开展有组织转移就业、企业稳岗和维权服务。对有组织输出务工人员5000人以内的、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10000人以上的站点,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3万元场地及工作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构建州、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劳务信息发布体系,打造一支转移就业岗位信息员(劳务经纪人)队伍,对辖区内劳动力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开展重点转移就业乡镇、村(社区)认定工作,对认定为重点转移就业乡镇、村社区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服务经费补助,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委人才办、州卫健委、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8.持续实施援企纾困政策。根据国、省有关要求,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五个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降20%,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转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及早释放。(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政务服务中心,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9.建立园区重点企业招工服务专员制度。州、县市(区)要建立园区重点企业招工服务专员制度,明确一对一招工服务专员,保障重点企业稳定用工。与园区签订招工服务协议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协助园区重点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帮助企业招工,符合条件上岗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各园区统筹本级企业、财政等资金给予招工单位专项补贴,专项补贴一年内同一人只享受一次。州内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校及职业院校开展“村企”“园村”“校企”就业招聘对接。通过“湘就业”“就业帮”等平台发布岗位、线上线下招聘、产业工人培养基地定向输送、校企合作对接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0.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统筹开发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以及监测户对象。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 1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从各部门相关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对“零就业家庭”提供“311”公共就业服务和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牵头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发改委,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1.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见习期未满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于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教体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2.推动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各县市每年组织2次以上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有条件的县市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等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以上所需资金从退役军人事务专项资金中列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工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教体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税务局、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专项职业能力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吸纳就业能力提升

 

13.建设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结合我州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布局,依托我州具有代表性的地方企业产业,积极打造特色劳务品牌,重点建设黄金茶制作、湘西苗绣、土家织锦、银饰锻造、馥郁香型白酒酿制等5个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争取到2025年,全州通过专项能力建设吸纳就业10万人,实现专项能力贡献产值100亿元。加大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对承担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建设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万元。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到2025年建成国家级特色劳务品牌1个、省级特色劳务品牌2个、州级特色劳务品牌3-5个。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的,按年度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贴,以上补助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4.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范围,面向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等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湘西职院、州教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5.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每两年评选10名湘西工匠、2个湘西州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25年评选出30名湘西工匠、6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湘西工匠给予每人补助资金5000元,湘西州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个补助资金20万元。建立“乡村工匠”认定发证制度,分别给予中级1000元、高级3000元一次性补助,到2025年,培育认定乡村工匠5000名,奖补资金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委人才办、州乡村振兴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6.严格落实“三制两金”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劳动维权制度机制,推动全州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用分账、总承包单位代发、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率达100%。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核定的金额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国家、省两大平台反映的欠薪线索和线下接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处,按时办结,实现案件线索核处率10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提级办理,专班联合处置;欠薪案件线索实行“双交办”机制,除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外,同步转交主管部门调查督办。(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教体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等,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7.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举报投诉的企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就业奖补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涉嫌恶意欠薪企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对象,纳入发改、住建、人行等部门信用平台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等,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8.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储备欠薪应急周转金,储备额度不少于500万元。依法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帮助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人口、交通和通讯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由各级编制部门商同级人社部门确定。严格公开考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充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力量,确保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19.健全规范用工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层外包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

 

20.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保障工作经费,统筹解决稳岗位保就业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州、县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稳岗位保就业等工作落实落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总抓、分管领导主抓、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人专抓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进稳就业工作。乡镇要将稳就业工作纳入月调度工作内容,确保取得成效。

 

21.夯实基层基础。要深入推进基层人社公共服务体系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平台服务水平。2022年全州乡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建站率、社区平台建站率、行政村平台建站率均要达到100%。加快加强基层人社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社区)要配备1-2名人社(劳动保障)协理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每人每月一定补助。县市要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推动就业创业服务“一网通办、一次办结”。

 

22.严格督导考核。要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突出就业资金使用重点范围,充分发挥稳岗位保就业作用。健全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稳岗位保就业工作考核督导机制,把做好新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季排名、年考核”调度督促制度,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排名落后、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醒约谈。

 

23.强化舆论宣传。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以及网站、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大力宣传就业政策措施,提高惠民政策知晓度。挖掘先进典型案例,讲好湘西就业创业故事,营造良好氛围,凝聚起全州上下一心、共推新时代就业创业的强大合力。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文件为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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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