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盟委、行署工作安排,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大限度地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进一步夯实党长期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重要意义。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解决好他们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组织建设、民主参与和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开拓创新,做实做细各项工作。

 

(三)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包容的原则,积极主动将新就业形态纳入部门管理范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合理界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分类规范,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依责规范。

 

(四)目标任务。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密集的用工企业为重点,以平台企业为切入点,以落实劳动保障系列法律义务为核心,形成源头预防、信息化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力争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制度措施全覆盖。

 

二、明确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网店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本意见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及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企业)。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确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认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也包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虽工作有较强的自主性、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三)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三、明确企业用工责任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注重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注意高温严寒等极端气候下防护措施,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1.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允许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2.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明确劳动报酬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清偿责任等,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3.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明确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规定劳动者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4.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排。平台企业要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要素,避免超强度劳动和因此造成的安全伤害问题。

 

5.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及鼓励和引导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激励措施。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国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施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保险,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底线保障。

 

(三)合作用工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依法合规用工。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夯实企业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指导企业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以下同〕

 

(二)规范劳动关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的界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对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企业,人社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盟人社局、司法局、工会、工商联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局、工会、工商联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其他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严禁平台企业以任何形式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盟人社局、司法局、工会、工商联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制度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要坚决消除就业歧视。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贴,保障劳动者权益。〔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盟人社局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不低于我盟最低工资标准,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最低劳动报酬确定机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优化算法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合理确定考核要素和劳动者报酬,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对排查发现和相关渠道接收的欠薪线索,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接诉即办、限时解决,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综合运用执法、调解等手段,确保线索当日受理、次日对接、3日反馈。〔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盟人社局、发改委、工会、工商联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薪酬管理制度及休息办法。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等规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工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工会、工商联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权利。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应急、卫健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风险。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按标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劳动工具安全和合规状态的排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强化员工“三级”安全培训,确保全员安全培训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推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参照自治区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事项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公安部门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范外卖电动车、快递末端服务车辆和网约车道路交通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局、人社局、工会、工商联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精准扩面。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督促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或持居住证在居住地或依承诺制在就业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尽保。各旗区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要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医保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企业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在制定修订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同时,要遏制平台企业“以罚代管”,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畅通“好差评”申诉救济渠道,保障劳动者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工商联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劳动者保障服务水平

 

(十一)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创新方式方法,定期举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的,做好职业技能补贴申领、发放等服务工作,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和等级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劳动竞赛的新形式,鼓励并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通过开展技能竞赛,以赛代训提高劳动者素质。(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工会、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综合服务网点建设,便利劳动者工作生活。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的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鼓励环卫工人休息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放,充分利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享职工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工会服务职工阵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联合开展关心关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动,针对该群体特点和需求,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工会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一般性慰问、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等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范围。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提升劳动者生活品质。坚持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动各旗区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巩固提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加强公办园项目建设,完善普惠性民办园保障机制,努力满足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内的各类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水平,公共体育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盟教体局、文旅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现行管理有关政策与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号)有关内容不符的,立即修订,并保证新旧政策无缝衔接,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盟的工作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盟人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工会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工会协会组织,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建设,支持在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引导开展行业协商,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行业主管(监管)、企联、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协会建设,培育行业协商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新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盟工会、人社局、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平台经济用工监管。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等报告制度,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平台企业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所需数据,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手段,强化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数据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我盟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各职能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责任单位:盟发改委、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人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厉查处不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人社综合执法部门投诉热线、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12345”欠薪线索投诉等人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通过约谈等形式 ,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化解用工风险,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盟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挥部门工作合力,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服务。盟、旗区两级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减少“同案不同裁(判)”的现象,提高劳动争议裁审质效,有效发挥仲裁与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功能和合力。盟、旗区两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机构要依法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争议案件。完善并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法律援助+劳动仲裁调裁一站式”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协作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不断减轻其维权成本。要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经济领域行业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纠纷化解平台。〔责任单位:盟中院、司法局、人社局、工会、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要发挥群团组织联系覆盖面广的优势,履行好群团牵头职责,完善协同落实机制,推进各项政策衔接落地,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新就业形态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完善群团保护监督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依法维护农民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盟委组织部、各群团组织、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经常性分析、动态监管预测、重大情况快报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盟人社局、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负责联络盟委政法委,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