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关于疫情期间逾期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赣建金〔2022〕5号)要求,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现将疫情期间逾期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申请,经中心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5日


来源: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