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人社规〔2022〕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和交通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镇江市水利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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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江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采用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

 

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镇江市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京口区、润州区、镇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镇江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实施具体管理的市级和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可以通过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许可的保险机构办理工程保证保险。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市及各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经办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许可;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三)在镇江市及各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与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协议书副本、保函或保单正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和保存。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经办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镇江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起算时间)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办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后(自办理之日起计算),在镇江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办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自办理之日起计算)前2年内在镇江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根据《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4〕11号)和《江苏省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第34项有关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达30万元以上且拖欠农民工人数达50人以上视为本条第三款“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征求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答复。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首个承建项目按1.5%标准、第二个及以上承建项目按1%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符合第十二条第三、四款所列拖欠金额较大且涉及人数较多的,按照2.25%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按照3%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备案时,该单位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和保单承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和保单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参照执行)。保函和保单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工程未完工保函或保单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或保单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单或延长保函、保单有效期。保函或保单到期后未更换或未延长的,视为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或办理工程保证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金额、方式等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工资保证金账户、银行保函约定、工程保证保险约定形式,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原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新保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或办理新保单后,原保函、原保单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应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单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保单正本。

 

第十九条 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仅限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或先行清偿本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因支付本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工资保证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一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单)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确保专管专用。

 

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办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积极引导其简化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经办银行每季度应当分别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程项目,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安排专人驻点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管理台账,做好符合提高、降低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保证金情形的信息收集和记录,并实施动态监管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工资保证金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市和各市、区台账报送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存储比例、存储金额、使用和返还等相关信息。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实行工资保证金信息化管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等对象,开展工资保证金专题培训和宣传,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部门、经办银行、保险机构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沟通,通过增加或调剂人员编制、招聘社会化人员等方式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人从事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工资保证金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2021年11月1日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11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细则执行。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新开工工程,已按属地原有政策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本细则执行,并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和备案保存手续;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属地原有政策办理退还手续,并按照本细则执行。

 

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储和备案保存手续。


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