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7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全年职工平均参保人数)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等机构),其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企业相关划型执行;未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各县(市、区)要实行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尽快启动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各地可将资金直接返还到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内。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可凭相 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3个月内向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其补贴 标准按照初级(五级) 1000元、中级(四级) 1500 元、高级(三级) 2000元。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 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 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加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力度,根据省上部署逐步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90%。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 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限与标准。发放期限为6个月。发放标准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标准执行: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60%(我市统一发放标准为672元/月);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30%(我市统一发放标准为336元/月)。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已按南劳就〔2020〕29号文审核发放的,可继续保持原标准发放。2022年5月31日及之后新申领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各地要按规定时限完成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数据的审核工作,防止超期办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 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项中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 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符合第二项、第五项的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的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机构 可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补发。若上述政策国家和省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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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