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规范管理,现将《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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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9〕32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进一步规范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型人才保障的重要支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就业的主要抓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落实扶持政策,科学培育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三条 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体优化、共享开放、突出重点、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需求为导向,以培养有一技之长的技能型人才为重点,坚持实用性与规模型相统一,围绕我市重点扶持产业、优势传统行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支持校企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有效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扶持就业任务重、实训条件差的地区建设实训基地,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培育特色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征集评估、奖励、扶持和考核复评等管理工作。旗县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旗县区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征集评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征集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包括呼和浩特市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呼和浩特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两类。

 

第六条 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评估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社会信誉度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能够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开展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具有面向社会的辐射能力。有较强的资源共享性,并形成一定的人才培训规模。能满足区域内相关职业(工种)学员的实操训练,能承担订单式、定向式等多种形式培训任务。

 

(三)实现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有机贯通。有5家规模型以上紧密合作的企业,围绕产业、企业和就业,实现与企业的紧密结合。

 

(四)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有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中、长期基地建设规划。基地建设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建设与区域经济的关系、主体专业的区域辐射力、可行性分析、总体目标、年度建设目标、实现途径等内容。

 

(五)有标准的职业(工种)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有完善的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学员管理制度。

 

(六)在强化就业重点群体、低收入人群就业技能培训方面具有好的做法经验并取得一定成效;在巩固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方面具有一定措施办法和效果。

 

第七条 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评估专业条件

 

(一)呼和浩特市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1.建筑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如为租赁场地,租期应存续在三年以上),具有4个以上主体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要达到10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且就业情况较好。

 

2.主体培训项目(专业)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占比应达到50%以上。具备中高级职称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教师占比要达到6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并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等级证书。

 

3.有一整套与实训职业(工种)相配套的实训大纲和课程改革、开发计划,能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实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学员毕(结)业时,50%以上学员要达到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呼和浩特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1.建筑总面积要达到1500平米以上(如为租赁场地,租期还应存续在三年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及其环境的设计与建设符合城乡劳动力实训基地专业实验实训室装备标准,具有6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20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均要达到90%以上,且就业情况良好。

 

2.主体培训项目(专业)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占比应达到60%以上。具备中高级职称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教师占比要达到7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并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等级证书。

 

3.有一整套与实训职业(工种)相配套的实训大纲和课程改革、开发计划,能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实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学员毕(结)业时,60%以上学员要达到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章 征集评估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实训基地。市、旗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征集呼和浩特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每年征集评估1次。原则上,呼和浩特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从符合条件的呼和浩特市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中筛选,再从呼和浩特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中择优推荐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九条 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评估程序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包括:呼和浩特市大中型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其他企业和我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以上申报单位均可向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申报材料(附件1)。

 

(二)初审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所在地旗县区人社部门按职责认真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形成推荐报告。

 

(三)专家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采取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四)公示公布。评估结果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对拟确定为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在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或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可按申报项目方式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政策扶持,择优奖补2-3个呼和浩特市技能人才实训基地、1-2个呼和浩特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分别给予每个基地奖励50-100万元、100-15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奖励150-200万元。奖补资金使用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具体用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要求执行,“以奖代补”资金按程序分两年直接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用途可由申报单位自行确定,在建项目应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照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评估程序,申报单位提交《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附件2),坚持整合项目、扶大扶强、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申报时间、统一流程标准、统一评审,统一公示、统一资金下达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不征集近3年内已奖补过的项目及当年教育部门支持过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

 

第五章 考核复评

 

第十四条 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每两年对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进行考核复评一次。重点考评基地的项目实施、管理能力及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资格。

 

(一)基地建设过程中,管理制度不落实,项目实施缓慢,促进就业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基地在教学培训过程中,被培训学员投诉三次以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考核复评不达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考核不达标的取消资格收回授牌,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对复评达标的,可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六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 骗取、套取国家就业补助资金的实训基地,按程序取消实训基地资格收回授牌,追回“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征集评估工作。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实训基地建设、扶持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督,并对“以奖代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呼人社办发〔2020〕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申报材料

2、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


附件下载:

  1. 呼和浩特市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评估管理办法附件.docx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