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用《惠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惠医保规〔2022〕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宣教文卫办,市、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惠医保发〔2020〕24号)延用至2023年2月28日。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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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1-26